立法院三讀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 虐童最高可罰60萬元並強化監管機制

(圖片來源:資料照片)

2026-4-17 楊欣綺 台北報導

立法院14日上午三讀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明定托育相關人員若對兒童有身心虐待,或情節重大的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及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等行為,將處行為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其所屬托育機構名稱。

條文並規定,托育機構應設置監視錄影設備,妥善管理攝錄影音資料並至少保存30日,並應傳送至地方主管機關建置之網路系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地方建置網路系統。

立法院表示,本次修法係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8次排審及3度朝野協商後完成三讀程序。

條文並明定,托育服務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提供兒童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的托育服務。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應掌理全國性托育服務政策及方案規劃,並定期辦理托育需求調查,蒐集全國托育服務基本資料,包括收費項目與數額等。

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召開托育諮議會,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托育服務,並辦理居家托育人力資源開發,訂定居家托育收費、退費項目及調整原則,以及托育機構收費、退費項目與其他托育服務相關事項。

條文規定,具托育專業人員資格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取得居家托育服務證書後,始得提供居家托育服務;地方主管機關得對居家托育人員進行監督及檢查,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時亦不得藉故隱匿兒童。

居家托育人員應與送托兒童之法定代理人就托育服務權利義務關係訂定書面契約,其格式及內容由衛生福利部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應於收托兒童當日前完成投保專業責任保險。

條文並規定,居家托育服務收費及退費項目之訂定與調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再由地方主管機關分區訂定托育服務收費及退費基準,並應至少每2年定期檢討;居家托育人員不得收取收費及退費項目與其金額基準以外之費用。

此外,未經申請許可設立托育機構即收托兒童者,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收托。

條文亦明定,居家托育人員若違反兒托法規定,除依規定處罰並要求限期改善外,得依其對托育品質及兒童安全之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2年內違規點數達一定次數者,得暫停一定期間新收托服務;5年內暫停新收托達2次,再違規且遭記點者,廢止其登記。

另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兒托法施行前已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且已取得居家托育服務證書者,於修法施行後得繼續提供居家托育服務。

本次修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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